出版管理条例修订历程及相关条款删改情况介绍

  新闻资讯     |      2026-01-08 04:29

2013年7月,有一项涉及出版物发行审批权限的行政法规修订,它就这样悄然改变了众多图书经营者的日常,也悄然改变了众多报刊经营者的日常。这次调整,不但简化了部分审批流程也在做简化,而且还把个体经营者正式纳入到管理范围之中,进而引发了业界针对市场准入以及监管效率的广泛讨论 。

审批流程的明确与简化

针对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权,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了更为清晰的划分,在省级范围内开展此项业务时,经营者必须取得其总部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管辖责任,避免了不同地区之间权责模糊的问题 。

对出版物总发行业务而言,审批层级有了提升,申请单位先要经由所在地省级政府的审核,而后由省级政府呈报给国务院作最终审批,这种两级审核的机制,旨在保障全国性发行单位的资质,并且兼顾了地方起始审核的作用。

经营主体的范围扩展

此次修订存在一个重要变化,此变化乃是把“个体工商户”明确写进了相关条款 。在第四十条之中 ,责任主体从先前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 ,转变成为涵盖“个体工商户”的三类主体 。这在法律层面证实了个体户于市场里的合法地位 。

于第六十五条新添的第六项规定里头,同样把个体工商户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要是个体经营者印刷或者发行冒用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也会承担明确的法律后果,此一修改让监管 scope 更为全面。

批发与零售的许可区分

第三十五条作出修改,将批发行业还有零售业务的许可管理予以区分,单位要是进行出版物批发,得先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许可,方可拿到经营许可证,这突出了批发业务鉴于其辐射范围广泛,因而要更高级别的监管 。

至于零售业务,涵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只要经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许可就行。这般分级管理的样式,削减了个体与小微零售商的准入门槛,有益于刺激基层文化市场的活力,。

终止经营的备案要求

修订过后的条例针对退出机制给出了规定,从事发行业务举动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当处于终止正在进行的经营这件事情的活动之时,必定要向原本批准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这样一个准则要求对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变动状况很有帮助 。

规范地退出备案,可防止“僵尸”许可证情况出现,保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准确性,保证其时效性,为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便利,为后续行业统计工作提供便利,维护市场秩序的清晰程度。

违法审批与擅自设立的责任界定

对第六十条作出的修改,把违法审批所针对的对象,从“单位”转变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这表明,审批机关不可以只因申请者是一个单位便实施批准,而一定要严谨核查其是不是达成全部法定条件,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第六十一条的修改,使得“擅自设立”的适用范围被缩小,“发行单位”被从列举之中移除。这不是放松监管,而是和其他条款里已针对发行行为实施许可管理相互衔接,避免了法律条款出现重叠与冲突。

市场管理的总体框架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明确表明目的,是要构建统一开放且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它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意在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还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总体目标。

那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国家针对批发以及零售业务推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还有个人,都必定得凭借许可证去开展经营活动,要是没有经过许可,那就不可以进行。这确立起了,出版物发行市场准入的基本的那道红线,它还是市场监管的基石呢。

你觉得把个体工商户清晰地归入出版物发行管理范畴,对于促使基层文化市场繁荣而言,是好处多于坏处,还是给小微经营者增添了担子呢?欢迎讲出你的观点。